如何看待《谭谈交通》争议风波后首案宣判,法院认定版权归属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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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谈交通》版权争议风波持续不断。7月13日,厦门某公司接到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其在公众号上传了一期名为“《谭谈交通》超全名场面合集”的视频,被法院认定侵犯了成都游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处该公司赔偿合理开支1500元并停止侵权。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是《谭谈交通》版权争议风波持续后的第一例经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海报新闻此前多篇报道显示,7月10日深夜,知名交通普法类节目《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发布微博称,其主持的《谭谈交通》栏目视频被全网下线,其本人可能将面临巨额赔偿,引发关注。

  海报新闻记者多方采访获悉,维权系成都广播电视台主张了《谭谈交通》节目的版权权益,并将对维权活动及著作权进行了授权,由第三方公司开展《谭谈交通》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权活动。此前,针对于《谭谈交通》的版权归属,众说纷纭,版权争议首案一审判决后,也在法律层面上回应了社会对于《谭谈交通》节目版权归属的争议。前述被判侵权的厦门某公司负责人告诉海报新闻记者,目前有上诉打算。

  《谭谈交通》版权争议首案宣判,被告被判侵权判赔1500元

  海报新闻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游术公司提出,2022年3月29日,游术公司发现厦门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传《谭谈交通》视频。成都游术认为,该公司违法转载涉案作品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游术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游术公司提起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视频,并索赔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0000元。

  2022年5月25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公司在答辩中表示,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上《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系从其他公众号转发,且该视频为混剪二次创作,没有侵犯游术公司的著作权;公司也第一时间删除侵权视频,文章阅读量较低影响范围小,没有任何的商用和获利。

  法院认为,《谭谈交通》板块视频系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系案涉视听作品的作者,游术公司经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授权,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谭谈交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财产著作权和维权权利,有权提起诉讼。

  法院还认为,涉案侵权视频系将长视频剪辑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其截取的片段与权利作品相同。被告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方式,利用了网络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案涉作品,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游术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2年6月28日,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并向成都游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500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500元的理由是:鉴于游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公司的违法所得,综合涉案作品的独创性、播放周期等,同时考虑成都游术公司委托律师批量提起诉讼等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金额。

  法院认定《谭谈交通》版权归属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此案件中,也认定了此前众说纷纭的《谭谈交通》节目版权归属问题。

  判决书上显示,法院认定,2022年1月30日,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出具《版权声明》,载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所属的都市生活频道(CDTV-3)为《平安成都》和《红绿灯》栏目的制作单位。《谭谈交通》板块自2005年3月28日起先后在《平安成都》和《红绿灯》栏目中播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还出具《声明》,载明成都市人民广播电台和成都电视台与2005年11月合并为成都广播电视台,2009年12月更名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更名后在作品署名上仍保留沿用成都电视台的呼号,故《红绿灯》栏目片尾署名的“成都电视台”即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故,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原创制作《谭谈交通》节目,拥有该节目版权。

  判决书上还显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向游术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予游术公司《红绿灯》节目及全部《谭谈交通》板块的视听作品的所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将上述权利转授权。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其中包含维权权利,被授权方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函、投诉、提起诉讼、采取刑事措施以及获得赔偿等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21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后游术公司委托成都妹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互联网存在《红绿灯》节目及全部《谭谈交通》板块的视听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取证,并具有转授权的权力,成都妹子公司则委托给北京析言公司进行取证。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谭谈交通》板块视频系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系案涉视听作品的作者,法院认定,游术公司经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授权,在授权区域和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在的财产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谭谈交通版权归成都电视台

  《谭谈交通》的瓜,开始进入深水区,现在该吃到瓜藤部位了。

  昨天,不少网络媒体喜出望外的报道,游术公司起诉著作侵权的案子,判下来了……

  我猜想,此刻的受理法院@天府新区法院,内心应该是郁闷的:没想到《谭谈交通》的著作权纠纷,会如此引起社会关注,早知道这样,一个多月前的审理和判决,还能更加细致一些。

  为了瓜友们阅读方便,完整的判决书,我就不贴出来了,如果有法律专业的粉丝需要研究,请私信联系。

  先说说我的观点和结论吧: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1、游术公司“批量起诉”的六十多个“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2、法院给被告设置了应诉障碍;

  3、该案审理的程序错误;

  4、该案判决认定的侵权事实错误;

  首先,成都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游术公司向成都新区法院“批量”起诉了六十多个案子,均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该法院批量立案受理,多个案子,已经开庭审理。

  但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以及四川省高院的《通知》,发生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的“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应该由成都互联网法庭管辖。(图1)

  熟悉法院事务的律师们都知道,如今的法院积案太多,法官们超负荷工作,苦不堪言,对于不具有管辖权的案子,通常都移交,成都新区法院喜滋滋的揽下这六十多个原本就不具有管辖权的民事纠纷案,就显得很是耐人寻味了。

  第二、成都新区法院故意给被告设置了应诉障碍;

  游术公司起诉的六十多个被告,分布于全国各地,昨天报道的这个首例判决被告,远在福建厦门。

  但是在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件,均采取邮政快递的形式;通知开庭,决定以线下法庭开庭,貌似成都新区法院的七号法庭,都快成了游术公司的专场。

  但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进度,早已具备在线诉讼文件送达的平台。疫情过程中,要求尽量采取线上开庭的方式,处理民事纠纷案的审理。

  需要说明的是,在全国庭审公开网上,成都新区法院是具备线上开庭并且直播的设施条件的。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成都新区法院一概采取EMS书面送达,要求被告“必须准时到达”法院,现场参加庭审活动。

  这就显然是强人所难了:六十多个案子,被告分布全国各地,诉讼标的不过1万元,你这不是明摆着让这六十多个被告,放弃庭审答辩的权利吗?

  你们被告不来参加庭审,视为主动放弃答辩的权利,你们被告若是敢来成都开庭答辩,交通费,住宿费,疫情期间的隔离风险,呵呵,你们直接看着办。

  成都新区法院这已经是明晃晃的宰白鸭了。

  确实过份。(图2图3)

  第三、该案审理的程序错误;

  学过民诉法的实习生,大概都知道,在民事纠纷事实部分存在争议的案子,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该案在庭审之前,被告就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对原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提出了异议,并附有证据。

  但成都新区法院大概是很有把握判断被告不会远赴成都参加开庭,仍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啥意思,这里就不展开了。有兴趣的网友可以自行查阅。(图4)

  第四、该案判决认定的侵权事实错误;

  游术公司声称被告“上传、转载”了案涉侵权作品,被告辩称没有制作上传案涉作品,只是在其WX号上附加了他人制作上传视频的链接。

  知道什么是WX功能的链接吗?

  被告并且提交了证据,事实上,这个案涉侵权视频作品,现在还在,图5 是我在三分钟前的截图。

  但是,判决书依然坚持认定:被告通过WX公号转载的方式利用网络向不特定公民提供案涉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判决书认为,原告游术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享有案涉作品的“财产著作权”。

  但是,案涉作品发布时间是2021年9月11日,原告游术公司获得授权的时间是2021年9月17日。且侵权主体是原视频发布者。

  …………………………

  简单的归纳一下:

  不该成都新区法院管辖的案子,居然一口气受理了六十多个。

  应该线上送达的诉讼材料,全部EMS送达;

  可以采取线上开庭方式,一概传票通知“必须准时到达”;

  最高法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必须“全面审理”,对著作权性质和归属,偏听偏信。

  这让俺们群众们,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公平,怎么评价?

  最后,只能再次重复我的原创,小伙伴们可以随便引用,转载,传播:

  我们应该相信法律,但我们未必应该相信法官;

  我们应该相信政府,但我们未必应该相信政客;

  …………………………

  这个《谭谈交通》的首例判决,被告已经决定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友情提醒:那些利用该案一审未生效判决,为@一点橙子洗地的媒体们,悠着点儿说话。

  ………………………………

  2022-7-15 18:53 补充回答:

  一个敢告,一个敢判。

  咋冒出来这多网络媒体欢呼“成都电视台”赢了首案?

  既然如此,俺们也就不用客气了:

  依据法律:

  @天府新区法院对于游术公司起诉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没有管辖权。

  我们不相信成都天府新区法院会如此缺乏法律常识。

  结合成都电视台@一点橙子无偿授权游术公司,并层层转包,考虑到成都电视台作为四川省会电视媒体和地方法院的关联度,

  这六十多个案子,被成都天府新区法院欣然立案,神速开庭审理判决……

  忒不正常了。

  ……………………

  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我就是第一批被告和第一批拿到判决书的那个厦门公司的法人,好吧,其实公司就俩人(都有缴纳社保)。

  之所以法院在判决书里认定《谭谈交通》的版权归成都广播电视台,是因为我们在答辩书里压根就没有质疑著作权的问题,毕竟当我们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看到成都游术公司出示的授权书,也看不出啥问题,一个说授权给它了,一个说自己拿到授权了,我去哪里证明这个授权有问题啊,而且谁有那么大胆子敢骗法院啊……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现在想想,当时写完答辩书后打电话问法院小姐姐的邮寄地址时,小姐姐还特地问了我们有没有准备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我和小伙伴想了想,表示提不出什么异议,小姐姐听完都笑了……看来我们作为法律小白还是太年轻啊~

  被诉的是去年9月转载到公众号里的“谭谈交通名场面合集”视频,是一个网友剪辑的一些《谭谈交通》里的好玩好笑的场面并配了音乐,那几天在网上到处都能看到那个视频,我们就也转载到公众号里了,毕竟《谭谈交通》的内容已经是大家的老开心果了,压根没想到会有侵权问题,而且当时还特地在文章里用文字标注出来视频的来源和作者,文章的阅读量才900多次……没想到这也能被告,还是第一批,还要索赔一万元,当时很懵逼(6月1号接到法院的电话)……

  在等待法院传票、查找相关案例、准备答辩书、等待开庭、等待判决书中,我和小伙伴郁闷地度过了黑色的六月。整个过程游术公司都从来没有联系我们,他们的目的应该不是《谭谈交通》视频的删除或下架,而是要判决后的赔偿。6月16号的开庭本以为可以网络开庭,结果法院那边说设备不够什么的只能安排线下开庭,鉴于距离和防疫原因,我们只能提交答辩书进行缺席审判了。然后等了半个月的判决书也没等到,打电话询问法院说立案三个月内出判决书,具体时间不确定。干等也不是事,太煎熬了,就决定跟小伙伴抽几天时间一起回老家散散心。

  回老家后打算到隔壁市爬爬山恢复恢复心情和精神,结果出发前一天(7月9日)车票住宿都付完款订好了,就接到了快递的电话说判决书到了……我们只能让快递员延迟4天后(13号)再次派送(再晚一天就会被退件)。想一想,有封法院的判决书在等着你,而你还得等4天后才能打开知道结果,这其中的煎熬真的是……就这样,我和小伙伴带着一种难以形容的心情去隔壁市爬山“散心”了。结果7月的大雨天结束后立马就迎来了高温天气,第一天爬山在光秃秃的山上差点就中暑了,出租车司机和民宿老板听到我们去爬山了,都一副看傻子一样的表情看我们俩……

  由于前一天差点中暑,第二天(7月11号)带着头疼起床,一打开手机就看到谭sir冲上了热搜——什么情况?谭sir居然也被告了?从谭sir那里得知《谭谈交通》当初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版权貌似还不明晰,存在纠纷,授权合同好像也有问题。再加上网友们的各种分析和深挖,这个事情变得越来越不简单了(当然最离谱应该是告我们的公司的注册地居然是人家的服装店)。而此时还有份判决书在等着我们,于是我们在当地随便逛了下就回了老家了(主要怕中暑),休整了一天后赶紧回到了厦门接收判决书(7月13号下午)。

  结果大家也看到了,鉴于之前我们没考虑过游术那边的授权书可能存在的问题,所以接下来我们也有了上诉的打算,主要也是想搞清楚这个版权和授权争议。

  昨天@王晨曦 联系了我收到判决的事情,我也对判决情况做了分析,对里面大家可能不太理解的事情都做了下解释,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移步这个回答:如何看待《谭谈交通》全网下架背后游术公司的「套娃」式维权?《谭谈交通》版权究竟归属于谁?

  其实从成都电视台的角度,将自己视为《谭谈交通》这一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有初步证据的,这个案件中,根据在案的证据和事实,法院的判决支持游术公司的主张确实没有任何问题,判赔金额也是比较合理的。这里面涉及到著作权人对自身权利的证明方式、举证责任等问题,感兴趣的可以去看上面链接的那个回答。

  现在大家的视角都集中在成都广播电视台对游术授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其实这方面根据目前的材料看下来是没有太大问题的(很多人混淆了许可和转让的概念,导致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只不过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中最具理论性的一部,著作权法其实有很多很多反直觉的地方,有些问题甚至不是专门做著作权案件的从业者是很难注意到的。谭sir这次遭遇的事件,就涉及很多著作权法中比较深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性(这也是著作权法有趣的地方)。如何给没有法律知识的朋友解释清楚这些问题,其实是一件非常有挑战性的事情。

  回到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先放观点,再做分析:

  就现有判决而言,凭借节目播出事实和节目署名证据,在该案没有任何当事人提出反证和反驳的情况下,认定著作权归属于成都广播电视台是合理的;

  而如果站在谭sir的角度,想要使得出现对目前认定的著作权权属状态做出逆转或改变,可以采取的措施是:直接向成都广播电视台提起著作权权属纠纷的诉讼,请求法院重新确认著作权归属;

  2. 等待在游术公司对其的起诉中提出抗辩,请求法院对著作权权属进行认定并驳回游术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然,上面两个方式中前者的效果肯定更好,在一个单独的案件中,著作权权属问题相比之下可能会得到更加细致的审查,而且更具主动性(在起诉方式、管辖等问题上有更多灵活性)。

  著作权的权属是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前提,一旦关于著作权的权属实际提起权属诉讼,比如谭sir向成都广播电视台提起著作权权属纠纷诉讼,起诉要求确认《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属,那么其他目前进行中的由游术提起的关于《谭谈交通》的侵权诉讼就可能需要根据民诉法中止了,待权属纠纷定论的判决生效之后再恢复审理。

  无论采用上述何种程序方式,最重要的就是提出著 1. 作权不属于成都广播电视台的理由 和 2. 著作权到底归属于谁的主张。

  只有先击破成都广播电视台对于自己是《谭谈交通》栏目这一“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主张,才更好提出的著作权权属的新主张。

  另外一位同行 @李律十 在另一个问题的回答下面说的很对,“抛开案卷材料、事实细节,预判案件走向,是不严谨的”。见 《谭谈交通》全面下架,有懂得分析下谭sir胜诉几率大吗?

  因此,本人谨从法律策略的可能性和目前已知的材料,从谭sir的角度提出一种对他较为有利且具有一定可能性的法律路径,以期用和目前网上主流观点不太一样的看法,给大家提出一些新的思路和法律问题,以期探讨。

  在成都广播电视台具有充分的初步证据证明其权利主张的情况下,谭sir必须提出更为强力的法律主张和反正,才有可能打破现状。

  之前我也在一个采访里面表示,作品类型是判断一个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谁的前提,《谭谈交通》这次的事件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谭谈交通》节目到底是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的判断。全网或告别《谭谈交通》:这场著作权大战关键在哪 | 南方周末​www.infzm.com/contents/231176

  根据成都广播电视台的授权书记载,此次成都广播电视台是作为“《红绿灯》(CDTV-3(成都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节目)及全部《谭谈交通》板块的视听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这一身份对外进行授权的。

  只讨论成都广播电视台不是著作权人的可能性这个问题,对谭sir来说目前结果最有利的主张,就是:《谭谈交通》作为视频节目,其摄制工作的独创性程度不高,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只能算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程度更低的“录像制品”,因此摄制者只享有“录制者权”(邻接权),不享有谭谈交通的“著作权”。

  这个主张导致的后果,又可以分为:①对于成都广播电视台员工参与摄制的部分节目,成都广播电视台仅拥有录制者权,不是作品的著作权人,身份仅仅是录像制品制作者;②对于非成都广播电视台员工摄制的部分节目,成都广播电视台没有任何权利,仅仅是视频播放的平台和录像制品的使用者。

  可能有人会问了,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不是一回事么?不都是视频吗??咋就搞出来这么多事了???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上面这段主张中,每个有下划线的词都是著作权法下有专门含义的专门词汇,所以这些词汇背后的意义对大家来说可能会比较反常识!请听我慢慢道来。

  “作品”和“制品”在著作权法下是完全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只有“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只有作品才有著作权;而无法构成作品的内容的创作者,要么不享有知识产权,要么享有法律特殊规定的几类保护程度更低的“邻接权”,比如舞蹈表艺术家或者歌手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录制者权,前者的著作权归舞蹈的编排者或者作词作曲人、后者的著作权是归作词作曲人的,舞蹈艺术家、歌手、录音师不享有著作权,只享有保护程度更低的“邻接权”。

  那啥样的才能叫作品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也就是说,你写的文章不是你原创的,那么你就不满足独创性中的“独”,你写的文章如果知识客观描述了一个客观事实,在表达上没有文化艺术方面的智力创造成果,那么就不符合“创”的要求。

  不同类型的作品得到著作权保护所需的独创性的门槛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照片来说,门槛非常的低,只要是人拍的有取景的照片,都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但是相应地,也有些作品独创性要求很高,就比如即兴的、表达上有特色并具有一定完整性的口头演说,才可能构成口述作品,常见的口述作品比如即兴演说、律师临场的辩护词这种,但我们的日常对话由于不满足独创性要求,很难构成口述作品。

  《谭谈交通》乍眼一看确实在字面意思上很像视听作品,但是在判断“视听作品”这一法律概念时需要先判断一个前提,即:节目摄制工作的独创性已经达到构成“视听作品”的门槛了吗?

  根据独创性程度的不同,一个连续画面的视频,要么是“视听作品”、要么是“录像制品”,这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

  所以对于成都广播电视台到底有没有《谭谈交通》的著作权这个问题,成都广播电视台在授权书里把节目定性为“视听作品”这件事本身能不能成立,是值得商榷的。

  视听作品独创性门槛的学术争议,在【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这个问题也可以归纳为:从录像制品变身为视听作品,到底是只要有独创性就够了,还是要达到一定程度的独创性才行?也就是独创性“有无”标准和独创性“高低(程度)”标准的争论。案件二审、再审的案号

  在这个案子里,天盈九州公司在网站上设置中超频道,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被新浪公司起诉,主张其侵犯了新浪公司的体育赛事节目的类电影作品(当时的著作权法语境下的“类电影作品”可以简单理解为就是目前著作权法下的“视听作品”)著作权。该案的育赛事节目和《谭谈交通》比较相似,都是对正在发生的实际场景和事件的记录,且赛事画面也经过摄制者在比赛现场的拍摄,并通过技术手段融入解说、慢动作、字幕、镜头回放或特写、配乐等内容。

  这个案件经历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在赛事的直播画面到底是不是类电影作品这个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从涉案转播赛事呈现的画面看,满足创造性要求,即通过摄制、制作的方式,形成画面,以视听的形式给人以视觉感应、效果,构成作品。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审进行了改判,认为赛事画面不构成类电影作品,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并从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角度、著作权及邻接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角度、从司法实践的现有作法角度进行了十分相近和严密的分析,论证并得出了如下的结论:在我国著作权法区分著作权和邻接权两种制度,且对相关连续画面区分为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的情况下,应当以独创性程度的高低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

  在具体分析赛事画面(包含剪辑制作拍摄方面)的独创性的时候,从①在素材选择方面的选择空间、②对素材的拍摄手法的选择空间以及③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三个角度,得到了“在素材的选择上,涉案世界杯赛事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基本不存在独创性劳动。而在被拍摄的画面以及对被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均受到上述因素限制的情况下,涉案世界杯赛事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的个性化选择空间已相当有限”的结论,并最终认为“认为涉案两场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既不符合电影作品的固定要件,亦未达到电影作品的独创性高度,故涉案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未构成电影作品。”

  此处截取王迁教授《知识产权法教程 第七版》中对二审观点的总结: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28页

  王迁教授赞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并在其编撰的教科书中进行了如下论证和分析: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28页

  然而,此案再审后,北京高院在2020年9月判决推翻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认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作品一般定义中的“独创性”要求系指“具有独创性”,认为电影类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划分标准应为独创性之有无,而非独创性之高低。

  王迁教授标识不认同再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并在其书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非常深入讨论,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一下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6-78页“独创性是‘有无’还是‘高低’(程度)问题”、以及第267-268页“机械、忠实地录制现存的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能形成新的录像制品吗”。

  在事实层面,《谭谈交通》这个节目是经过剪辑、添加字幕LOGO等制作的,摄像师在拍摄画面时也不是固定机位或者单纯地跟着谭sir移动,也会给予特定当事人面部特写、偶尔还会拍摄一些当事人车辆的场景等等,在《谭谈交通》这个节目进行过基本的制作处理这个事实上,是没有争议的。

  按照现行北京高院在(2020)京民再128号案中采取的口径,认定《谭谈交通》是录像制品是比较难的,但不能排除有一定可能,因为明显实践中各地法院观点不一,还有王迁大神站在北京知产法院的观点这边,分量非常的重。

  但是本人更加赞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王迁教授的观点,北京高院的观点也并不能代表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定论。

  另一方面,王迁教授的观点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这一影响也反映在各地法院对其观点的尊重当中。

  此外,在@李律十 的回答中,也提到了一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案号:(2020)粤20民终2771号。该案件的情况也与《谭谈交通》有一定相似性。该案中一审原告韦迪公司主张自己是《禅在说》的制作者,其以制作者的身份主张权利。但一审法院认为《禅在说》以特定人物讲话为题材,摄制者通过对镜头的拉伸、对片段的剪辑、在片头片尾加音效及字幕画面,拍摄角度即机位基本没有改变,实质都是对如孝法师讲话现场的再现,不能达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创作高度,不属于电影创作手段,应认定为录像制品。韦迪公司并未对取得如孝法师许可并支付报酬等进行举证。最终认定《禅在说》节目录像制品属于对如孝法师口述作品的录制。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李律十 的回答详见,回答里也附了判决书的链接:《谭谈交通》全面下架,有懂得分析下谭sir胜诉几率大吗?

  综合上述内容,结合目前主流的关于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区分的观点,谭sir在打掉成都广播电视台的“视听作品著作权人”这一身份上,还是可以去做一下尝试的。

  但是由于有北京高院的(2020)京民再128号案件,这一主张其实是有一定难度的,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谭谈交通》节目本身的摄制情况以及法律问题的交锋了。

  如果能够成功反转,通过诉讼认定成都广播电视台属于录像制品制作者而非视听作品著作权人,那么谭sir是可以尝试能不能主张将《谭谈交通》认定为自己的口述作品的。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从节目本身的内容来看,《谭谈交通》就像标题所说的,更像是谭先生的谈话节目。除了上面提到的“视听作品”,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另一种叫“口述作品”的作品类型。口述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这里“即兴”非常重要,如果是事先有稿子的,演说则是对讲稿这一早已形成的文字作品的表演,不属于口述作品。我们日常交流的对话因为较为简单,往往源于社会生活中长期被使用的表达,很少能够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当口述内容达到了一定长度和复杂度,并展现了其中的个人才智,形成较为完整的表达后,就可能构成口述作品。

  如果最终法院能够认定谭乔为《谭谈交通》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人,成都广播电视台是《谭谈交通》口述作品录像的录制者,那么成都广播电台想要使用《谭谈交通》,就必须取得谭sir的授权许可了。

  但是上述的路径,需要通过诉讼才能实现,而且上面说到的一切的“如果”都是各类可能性中最好的情况,想要达成这样的有利结果,难度可想而知,但还是要说,这样的尝试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非常值得一试。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谭谈交通》属于视听作品而非录像制品,那么谭警官依然可以主张《谭谈交通》是自己个人和成都广播电视台的合作作品。

  这一路径的基础,是《谭谈交通》不构成特殊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类,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实际作者,也就是说,即使谭sir是在完成工作任务,谭sir也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且拥有作品创作后两年内禁止作者许可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但作品还是员工个人的。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由于谭sir不是电视台的员工,所以我认为是不构成的,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四类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面第4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有计算机软件(前置条件与1不同)和地方志的编纂。不难看出,谭sir的作品不属于上面任何一种。

  而一般职务作品也需要满足“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一要件,也很难构成。即使构成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现在也是谭sir个人的了。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所以我个人还是认为职务作品对本案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

  那么回到“合作作品”的问题,合作作品的认定非常关键的事实就是当年大家有没有签过协议、成都广播电视台对节目制作的参与程度、谭sir对节目内容的决定是否要听从电视台安排、成都广播电视台是否向谭sir支付过报酬等事实进行举证,来主张合作作品的权利了。

  一旦能够成功认定《谭谈交通》是谭乔作为自然人和成都广播电视台的合作作品,那么谭sir还是可以阻止成都广播电视台给第三方授予专有许可(如独家或者排他许可)等损害共同作者权益的事情了,并且成都广播电视台维权获得的赔偿也应该按比例支付一部分给谭sir,谭sir也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给其他人提供发布的授权。

  最后,关于主动出击,还是被动等待,我个人的看法是主动出击比较好。

  因为主动起诉,可以和律师通过设计诉讼请求和被告选择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管辖,而等待成都游术的起诉进行抗辩是没有这种主动手段的。

  单独提起著作权权属纠纷诉讼,也可以把争议焦点集中在著作权属上,让法院对争议的注意力更加集中,这也是对谭sir更有利的 。

  但是无论谭sir采取何种对应方式,这都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尤其是在法律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争议。另外,谭sir如果能获得和王迁教授在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判断标准上观点一致的判决,那这个案子在知识产权领域也会有非常深远的影响。

  我已出舱,感觉良好;人在广西,刚下飞机。明天,将要开始人生第一次直播带货,还有点小激动呢。然后没事刷知乎就吃到了自己的瓜:【法院认定版权归属游术公司的背后的主人】。啊!这......

  你们的谭sir我立刻拿出手机,点开微信,从我多达4万位粉丝及好朋友中,找到了为我提供法律援助的【律法者联盟】。

  【律法者联盟】建立的原因,其一、游术公司号称有强大的法务团队!

  其二、游术公司还有超强的技术实力!

  所以你们都知道的一向三五个人不能近身的我也怕了,三四天都没怎么睡好觉。直到网友们送来关心关注,还有法律界的朋友们卷起袖子,抄起法杖纷纷跟我联系,这下心里才安稳了。

  目前我正在这个“核心有数人、可以联系的成员有近200位、外围还有一个法律平台号称3000法师来助阵”的【律法者联盟】有限指导下进行维权工作(因为0位律师朋友在成都,我也人在外地,所以还是个空壳联盟)。

  就今天这个所谓的【谭谈交通】争议风波首案宣判,针对有些朋友欢呼跳跃称:“法院认定版权归属游术的背后主人”这一说法,我的法师团并不认可。

  法院目前进行判决,只是因为没有其他的人对【谭谈交通】的版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判决的,接下来我们可能会主张【谭谈交通】的版权(在交了律师费之后),出具律师函,声明我们对【谭谈交通】的版权归属,如果游术愿意就此来进行协商,咱们就协商,如果不愿协商,那么最终可能会对簿公堂。

  所以王女士 @王晨曦 ,如果因为喜欢【谭谈交通】交通安全宣传视频,并间接转发却受到了耐人寻味的处罚,我个人是觉得不合适的,法师团也觉得有可能通过我们公开而光明的操作,让你的心情也明亮起来。因为我现在在外地,所以要稍微等待一小段时间,敬请期待。

  喜爱【谭谈交通】的粉丝朋友你们忠实的朋友

  谭克.吐温

  讲个故事,

  就算不打游戏的、或者00后,想必也听过一款游戏叫做星际争霸。

  1998年,暴雪发布旷世经典rts竞技游戏——星际争霸。从1999年开始,全世界自发的开始了星际争霸的各项比赛,其中以韩国最为专业。

  彼时不比现在,电子竞技有俱乐部、有赞助商、有粉丝打赏、有成熟的运营模式。当年大家都在摸索,凭着热血、爱好、以及愿意冒风险的金主。

  韩国因为正值金融危机,想要用电竞产业博出一条路来,政府扶持力度很大,所以选手日子好过许多,国内就惨了,打电竞那真的纯靠用爱发电,住网吧、吃泡面、拖欠工资是常态,这一现象直到十几年后直播带货发展起来后才得以缓解。

  就这样,以韩国为首的全球参与者一步一步的向前探索电子竞技的体系和模式,一届又一届比赛、一年又一年的青春、一茬又一茬的赞助商和金主。这期间,暴雪从未参与过电竞,也从未出过力,只是一份又一份的卖着拷贝,而星际争霸自从2001年的1.08版本之后就再也没有修改过任何平衡性。

  2010年开始,十年来不闻不问的暴雪突然跳出来,挥舞着版权大棒,要求分享星际职业赛事的收益并且掌握主导权。这件事在当年绝对是行业地震,韩国kespa和暴雪你来我往各不相让,在双方扯皮两年后的2012年,走过十数年的星际争霸韩国职业赛事osl和msl轰然倒塌。

  彼时圈内大家公认的比喻:暴雪生了孩子就没管,等别人把孩子养大了又来抢,抢到以后又管不好,反而导致了孩子的死亡。

  “吸取教训”的暴雪在星际2中全面加强了自己的掌控力,想要全面掌控星际2的职业赛事主办话语权。但很可惜,星际2再也无法再现星际1的辉煌。韩国官方更是在短短几年后正式放弃星际2职业赛事。

  反而,在2022年的今天,星际1职业赛事居然还在活着,还有ASL,还有当年的一帮天才选手依然还在战斗,bisu,解冻,best,light,教主(目前在服兵役),都还在打职业比赛或者金主赞助赛。

  真是不胜唏嘘。

如何看待《谭谈交通》争议风波后首案宣判,法院认定版权归属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如何看待《谭谈交通》争议风波后首案宣判,法院认定版权归属成都市广播电视台?